关于开展云南中医学院2018年毕业生申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2019年1月16日   点击人次: 1414   

关于开展云南中医学院2018年毕业生申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引导鼓励作用,切实做好2018年毕业生赴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0-2018年赴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

二、基层就业所在地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基层就业所在地范围

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江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芒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市、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共25个边境县(市);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共3个藏区县(市)。

本通知所指的基层单位的界定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院、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且工作地点不能在县城所在地乡镇主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及工作现场地处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或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但不包括工作地点在矿山冶炼单位(不视作地质勘探生产第一线)和输配电单位(不视作水电施工生产第一线)。

(二)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含3年)。

4.2010-2016年毕业生必须是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与边境地区或藏区基层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5.2017-2018年毕业生必须是在毕业三年内与边境地区或藏区基层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三、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1,两份,双面打印,原件);

(二)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2,一份,原件);

(三)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一份,复印件)。

四、代偿标准及办法

(一)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三)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四)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五)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五、其他要求

请各位符合毕业生按要求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毕业院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原药学院已于2015年合并入中药学院)。

申报过程中若有疑问,请联系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杨红艳老师,联系电话:0871-65918237。

附件: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2.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填表说明

3.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2019年1月15日